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聯盟的名稱是廣州工業機器人制造和應用產業聯盟。
第二條 本聯盟的性質是由廣州地區機器人產業鏈及相關企業、團體自愿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聯盟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為指導,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通過“產、學、研、用、金”相結合的形式,整合及協調產業資源,引進及協調金融資源,提升聯盟內機器人企業的研究開發、生產制造、維修服務水品,促進機器人產業鏈快速健康發展,促進聯盟內部成員之間合作,開拓本土品牌機器人市場,提升本土品牌機器人的綜合競爭力。整合廣州市乃至珠三角區域內機器人制造及應用產業重點企業、科研院所的資源,按照平等自愿、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加強產業鏈的上下游單位配套合作,完善提升產業鏈,推進廣州市機器人制造和應用產業的技術創新和結構的優化升級,提升產業在國內外市場的整體競爭力。通過開展機器人制造關鍵技術、集成應用技術的研究及裝備研發、機器人制造創新成果的推廣,促進廣州市制造業轉型升級。
本聯盟的目標是緊密圍繞廣州加快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的目標,聯合廣州市機器人產業的優勢企業和研究機構,形成集聚效應,促進廣州機器人產業的發展,打造一條完整的機器人產業鏈,做大做強廣州市機器人產業。通過攻克一批核心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制一批機器人應用裝備和零部件,推廣基于機器人系統的集成示范應用,推動廣州傳統制造業向智能化方向發展。
第四條 本聯盟的主要任務是建設合作平臺,通過開展機器人制造和應用關鍵技術與裝備的研發以及創新成果的推廣,以生產應用企業為主體,聯合產業的配套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推進廣州區域內單位在技術研發、生產制造、集成應用、市場開拓等方面開展合作,推廣機器人普及應用。
圍繞有關項目要求,建立主機、替代進口的關鍵零部件、配套件、系統集成應用、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等企事業單位組成的項目組,開展聯合攻關。
調研了解客戶應用需求,向聯盟單位征集整體解決方案,推廣機器人及智能裝備制造和應用,在行業內形成示范帶動作用。
參與政府有關機器人產業規劃、年度扶持項目的編制和審定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機器人及智能裝備制造和應用產業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以獲得相關部門專項扶持政策及配套資金支持。
通過規范和約束行業有序發展,依法維護行業內及各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本聯盟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聯盟的活動地域范圍為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聯盟的業務范圍:
(一) 促進成員交流及業務發展;
(二) 成員之間的業務合作、科技合作、共同開發等;
(三) 為政府提供決策依據和行業信息,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及為政府提供購買服務;
(四) 為成員提供行業信息、政府相關信息、購買服務和相關培訓。
本聯盟開展相關業務活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須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許可、審批或備案的,應當先履行相關手續后方可開展。
第三章 聯盟成員
第八條 本聯盟的聯盟成員涵蓋廣州地區機器人產業鏈中所有關鍵企業,包括上游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中游機器人本體制造企業和系統集成企業,下游機器人應用企業,科研院所、高校、行業協會等行業服務機構。
本聯盟設置聯盟成員名冊,由本聯盟秘書處保管。聯盟成員名冊是聯盟成員資格的證明。聯盟成員享有查閱聯盟成員名冊的權利。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聯盟須向本聯盟秘書處提交加入聯盟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并登記于本聯盟成員名冊。
本聯盟成員由理事長單位、輪值理事長單位、常務副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理事單位、監事單位和成員單位構成;
理事長單位、輪值理事長單位、常務副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理事單位為理事會成員;成員單位為普通成員;
各成員單位指派一名負責人代表本單位,此負責人的稱謂對應成員單位在本聯盟的身份。
無正當理由,本聯盟不得拒絕申請人加入聯盟。
第十條 聯盟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聯盟成員大會,參加本聯盟活動、接受本聯盟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聯盟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加入聯盟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聯盟章程。
(二)
執行本聯盟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聯盟的合法權益。
(五)
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聯盟成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本聯盟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件》和《民政局、財政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會費標準制定程序,以自愿為原則,由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并載入章程。
(二)本聯盟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以下收費標準:
1.理事長單位、輪值理事長單位和常務副理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2.副理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3.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4.普通成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三)成員單位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將當年度的會費匯入聯盟指定賬戶,新成員通過決議后30天內將會費匯入聯盟指定帳戶。
(四)當年度上半年加入聯盟的成員單位繳納當年度全額會費,下半年加入聯盟的成員單位繳納當年度一半的會費。
(五)本聯盟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由聯盟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聯盟成員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自愿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盟,由本聯盟秘書處將其從聯盟成員名冊中刪除,并報告理事會。
第十四條 聯盟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會有權取消其聯盟成員資格,由本聯盟秘書處將其從聯盟成員名冊中刪除,并書面通知聯盟成員:
(一)
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二)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聯盟成員大會的;
(三)
正在被執行刑罰、刑事強制措施、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
(四)
不遵守本聯盟章程的。
聯盟成員擔任理事會、監事成員的,取消其聯盟成員資格須經聯盟成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聯盟由聯盟成員組成聯盟成員大會。聯盟成員大會是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聯盟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聯盟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本聯盟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輪值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和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對取消兼任理事會、監事成員的聯盟成員資格的提議;
(四)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聯盟成員大會每屆四年。屆滿前應當進行換屆。
聯盟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聯盟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聯盟成員大會。
第十八條 聯盟成員大會必須有全體聯盟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聯盟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 本聯盟理事會,為聯盟成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聯盟成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聯盟成員大會的決議和本聯盟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籌備和召集聯盟成員大會;
(二)
執行聯盟成員大會的決議,向聯盟成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本聯盟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本聯盟的年度財務工作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本聯盟增加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
根據理事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并領導上述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加入聯盟、對聯盟成員的處分和除名;提議取消對兼任理事會、成員的聯盟成員資格;
(八)
制定本聯盟內部管理制度;
(九)
本聯盟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議事規則: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全體會議,如遇重大、緊急事項,可臨時召開理事會議。理事會須2/3以上的理事成員(含本數)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的,可以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會會議的,可由常務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召集或主持。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召開聯盟成員大會,本聯盟秘書處應于會議召開10個工作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應到會人員。應到會人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應到會人員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召開聯盟成員大會,秘書處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注明應到會人數、實際到會人數,逐一列明會議議題、表決程序和方式等事項。
理事會的會議紀要須由參加會議的理事簽名;對會議決議投不贊成、棄權票或持異議的,可以不簽名或簽署本人意見。
聯盟成員有權查閱上述會議紀要。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的理事長、輪值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聯盟理事會由理事長、輪值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組成。其中,理事長1名,輪值理事長4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單位實行輪值制,由輪值理事長單位輪流擔任,一般情況下輪值時間為一年,輪值時間由理事會表決決定,當年活動由理事長單位主持。本聯盟設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為本聯盟的法定代表人,本聯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聯盟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聯盟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本聯盟常務副理事長有權代表本聯盟對外簽署合同及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長批準;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成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聯盟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成員須由聯盟成員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參會聯盟成員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組織籌備,成立換屆選舉籌備工作組具體實施。下一屆理事會、監事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征求各聯盟成員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產生。若上一屆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下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選候選人。
本聯盟換屆選舉通過召開聯盟成員大會進行,不得采用通訊方式召開換屆選舉會議。
第三十條 本聯盟理事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理事長的,由當屆輪值理事長單位另外推選人員并書面通知秘書處,由秘書處和其它理事會成員單位商榷后接任,直至輪值任期結束。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屆中變更和增補理事會、監事成員(除理事長外),由理事會決定,向全體聯盟成員公告,并經聯盟成員大會追認。
本聯盟屆中變更和增補成員,由理事會決定,向全體聯盟成員公告,并經聯盟成員大會追認。
按照前兩款產生的理事會和監事成員,在聯盟成員大會上追認表決未通過的,其資格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換屆選舉以及有選舉事項的其他會議,會前必須對聯盟成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其薪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聯盟符合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按照有關規定組建。本聯盟支持上述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章 資產及內部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聯盟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聯盟成員,有權向本聯盟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聯盟成員的查詢,本聯盟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七條
本聯盟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正?;顒佑嘘P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本聯盟財產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聯盟成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聯盟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投入本聯盟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本聯盟成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聯盟財產的,應當退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聯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聯盟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聯盟至少配備1名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聯盟成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聯盟授權秘書處制定財務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等內部制度,對本聯盟財務管理職責、經費審批權限、印章使用管理、檔案管理等事項進行規定,并向聯盟成員公開。
第四十三條
本聯盟舉辦研討會、論壇以及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等重大活動,或發生突發事件、事故等影響社會穩定事項,應當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聯盟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符合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不得超出其活動地域和業務領域;不面向非本聯盟成員;不與境外組織合作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獎項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組織名稱,不得冠以“廣州”、“全市”以及“中國”、“全國”、“國際”、“世界”或其他類似字樣。
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必須堅持非營利性原則,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在評選前后收取各種相關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營利性機構合作舉辦或者委托營利性機構舉辦。
登記管理機關或政府有關部門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未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的,不得舉辦評比表彰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聯盟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按時參加年度報告公示,并積極申報社會組織等級評估。
第六章 解散、終止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聯盟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解散,并由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聯盟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本聯盟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
無法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
無法實現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六)
章程規定本聯盟存續時間到期的。
第四十七條 本聯盟解散動議須經聯盟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有正當理由,確實不能召開聯盟成員大會的,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在廣州地區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社會發布解散公告。
經聯盟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或向社會發布解散公告后15個工作日內,須書面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聯盟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條解散后,須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聯盟解散后,除開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聯盟名義開展其他活動。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須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聯盟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聯盟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5年7月14日聯盟成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聯盟成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理事會。